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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清丰县天润城购物广场与王庆涛、刘振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丰县天润城购物广场,王庆涛,刘振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1327号原告:清丰县天润城购物广场,住所地:清丰县朝阳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3268958017(1-1)。负责人:陈昌通,系天润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守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涛,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被告:刘振杰,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的原告清丰县天润城购物广场诉被告王庆涛、刘振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闫军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下落不明,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闫军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荣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