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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韩福顺诉被告杨万福、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福顺,杨万福,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949号原告:韩福顺,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李伟,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万福,现住延吉市。被告: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延西街园桥胡同2号。法定代表人:董玉波,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友谊路431号。代表人:朴洪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福顺诉被告杨万福、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韩福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福顺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福顺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福顺负担。审判员  吴东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