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执字第140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林强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1406-13号申请执行人林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黄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二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全面履行。经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新阳路98号1栋2单元210号、201号、202号三套房产,由广西泽泓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开发建设,现分别为南宁市新阳路98号新阳现代城406号、407号、1206号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永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对上述三套房产进行拍卖。2016年3月18日廖义营(公民身份证号码:××)以32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南宁市新阳路98号新阳现代城1206号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广西泽泓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登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新阳路98号新阳现代城1206号房产所有权过户至买受人廖义营(公民身份证号码:××)名下,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廖义营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廖义营(公民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黄 郁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