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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1214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被告付某某。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王某某、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丽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