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1214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被告付某某。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王某某、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丽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