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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陈原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83号罪犯陈原东,曾用名陈东,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52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原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赃物人民币八十八万三千五百元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3月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对陈原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陈原东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4月至2008年10月,该犯以帮助被害人做农副产品现货交易为由骗取他人人民币。累计诈骗被害人六次共计人民币约883500元。该犯系多次犯罪。罪犯陈原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原东在案发后没有积极退赃,并且判决依法追缴赃款未积极履行,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原东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