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2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67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