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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67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