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6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余光全与董明军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光全,董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6执57号申请执行人余光全,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平利县老县镇。被执行人董明军,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平利县老县镇。申请执行人余光全与被执行人董明军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兰劳人仲字(2014)第38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00000元、违约金1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交纳申请费89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9000元,双方当事人就剩余债权461000元及违约金150000元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董明军给付申请执行人余光全赔偿金共计461000元,限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申请执行人余光全自愿放弃150000元违约金;三、如被执行人董明军未在约定期限内付给付赔偿金,申请执行人余光全有权恢复150000元违约金债权的索要。2016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费8900元,予以减免。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周 诚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晓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