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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葛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907号原告葛某。委托代理人夏有琴,洪泽县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葛某承担。审判员  黄丛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云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