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2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付正碑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939号罪犯付正碑,男,汉族,1992年3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十日作出(2011)师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正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2011年8月30日送中安监狱服刑改造。因发现付正碑有漏罪,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作出(2012)师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正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2012年7月3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在云南省中安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瞿晖、徐德伟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黄坤、孙国华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付正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正碑系数罪并罚、十年以上暴力犯、刑罚执行期间被发现漏罪,现刑罚执行已达5年。罪犯付正碑在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7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付正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正碑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