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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4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松金、李某金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金,李某金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4刑初23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松金,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3月5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金,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6)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松金、李某金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泽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松金、李某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从2012年1月30日左右开始至同年2月29日止,被告人李松金伙同同案人李某某、李某龙、李某林、李某涛、李某彬(均已判决)等人合伙在汕头市潮南区红场镇林招村戏台空地开设“暗宝”赌摊。期间,至少聚集20多人参赌,赌资累计约60多万元,牟利约2万多元。2015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松金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松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现场拍照,视频截图,两英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红场派出所户籍证明,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07)潮南法刑初字第62号、(2013)汕南法刑初字第33号、(2014)汕南法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书,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证人李某光、李美顺的证言和同案人李某某、李某龙、李某庚、李某林、李某涛、李某彬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从2012年3月下旬的一天至同年4月下旬的一天止,被告人李某金伙同同案人李美顺、李某某、李某龙(均已判刑)、李某妹(在逃)等人在汕头市潮南区红场镇林招村老寨门中合伙开设一“暗宝”赌摊。该赌摊开设期间,至少聚集20多人参赌。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某金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视频截图,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两英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红场派出所户籍证明,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3)汕南法刑初字第33号、(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洪、贝某兴的证言和同案人李某某、李某龙、李美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松金、李某金以营利为目的,分别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松金、李某金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松金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松金、李某金当庭均自愿认罪,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松金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金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伟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奕生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