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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和盛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和盛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辽宁省普兰店市中心路一段53号。法定代表人:姜天奎,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大连和盛化工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任宝生,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和盛化工有限公司为行政非诉一案中,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行非审字第24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普行非审字第24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政审判员  董恩利审判员  郭万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明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