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4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磊与秦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磊,秦彤,三亚维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保亭磊鑫石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4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磊,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秦彤,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三亚维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保亭磊鑫石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三亚维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法定代表人:秦彤,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保亭磊鑫石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保亭县。法定代表人:秦彤,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3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秦彤、三亚维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保亭磊鑫石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秦彤、三亚维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保亭磊鑫石场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秦彤、三亚维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保亭磊鑫石场有限公司在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收入65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秦彤、三亚维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保亭磊鑫石场有限公司在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收入65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张占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泽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