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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5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与淄博鑫耐达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淄博鑫耐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527-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淄博鑫耐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鑫耐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90023.50元,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鑫耐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王 珂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六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