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4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6)鲁1524执34号丁吉利申请杨正国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34号申请执行人:丁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聊滑路XX号。被执行人:杨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实验高中家属楼。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丁吉利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XX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XX元,未执行标的额为XX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孟庆生审判员 :张壮之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雷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