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荣才与被执行人安徽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荣才,安徽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执59号申请执行人:沈荣才被执行人:安徽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金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金元,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沈荣才与被执行人安徽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8月20日依法作出(2013)宣中民四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安徽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荣才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二、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