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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董奇奇与被告孙朋飞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奇奇,孙朋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1171号原告:董奇奇,女,生于1991年4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王岗乡马岗村董家十六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104112222。委托代理人:郭明安,镇平县曲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孙朋飞,男,生于1984年5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高丘镇孙湾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405212417。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奇奇与被告孙朋飞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奇奇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奇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香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