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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民终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钢与高广文、张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钢,高广文,张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终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钢,男,1972年3月3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广文,男,193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英,女,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委托代理人杨福义,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宁安市海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上诉人王钢因与被上诉人高广文、张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石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钢于2016年4月27日庭前以现有证据不足,需要调取证据,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上诉人王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志红审 判 员  孙庆喜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江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