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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5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5民初87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9月6日。被告冯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19日。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5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元合审 判 员  徐建平人民陪审员  孙友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