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8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刚与李和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李和文,龙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78年0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李和文,男,1968年0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龙晓琴,女,1969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兴文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刚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双方已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兴文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强审判员 王庸鸿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