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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蒙某甲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甲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15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某甲。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蒙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韦某甲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樵桑联围御江南路段时,遇到治安队员执行公务,后被告人蒙某甲加速行驶至三水区西南樵桑联围御江南对面的急弯路段左转弯时,致使车辆方向失控冲出右侧路面碰撞到路外树木,造成二人倒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故,被害人韦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告人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2mg/100ml,案发时蒙某甲驾驶摩托车的车速为66km/h-72km/h。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蒙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蒙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蒙某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蒙某甲的供述,证人韦某乙、蒙某乙、蒙某丙、陈某、邓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线路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尸体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驾驶证、户籍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收款凭证,轻便车合格证,提取记录及视频资料,说明材料,110警情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集体讨论意见记录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视频侦查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蒙某甲酒后驾驶摩托车,且负全部责任,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蒙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蒙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戴 天人民陪审员  邝英婵人民陪审员  何丽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艳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