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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高行申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石卫东、石雷与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行政公安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卫东,石雷,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沪高行申字第1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卫东,男,汉族,1941年12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雷,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韩力鸣,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局长。再审申请人石卫东、石雷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诉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徐汇分局)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行终字第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卫东、石雷申请再审称,天平街道无合法手续对再审申请人居住使用的本市永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实施违法动迁,天平街道办事处主任瞿为强出资雇用不法人员使用暴力手段侵占该房屋,公安徐汇分局未履行对天平街道办事处主任瞿为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定职责。原审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故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石卫东、石雷于2014年10月24日向公安徐汇分局邮寄申请书,认为2014年10月18日天平街道办事处主任瞿为强出资雇用不法人员使用暴力手段,通过推搡、围攻、殴打将再审申请人强制带离,扰乱社会秩序,导致再审申请人无法对本市永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行使合法权利,故要求对天平街道办事处主任瞿为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公安徐汇分局下属天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通过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展开调查,认定再审申请人报殴打他人一案没有违法事实,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故本案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石卫东、石雷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公安徐汇分局对天平街道办事处主任瞿为强出资雇用他人采用暴力不法手段,任意强占公私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石卫东、石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卫东、石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顾 亮审判员 徐东明审判员 惠开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