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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长春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长春,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郭长春,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被执行人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郭长春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郭长春沙土款191640元及违约金57492元,合计249132元;给付原告郭长春砾料款2450元,并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郭长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67元,由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定义务,现申请人要求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坐落于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努很格勒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松国用:(2014)第07000241号,面积59543平方米,图号4996.80-536.00)。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坐落于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努很格勒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松国用:(2014)第07000241号,面积59543平方米,图号4996.80-536.00)。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初贵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玉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