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施某1与吕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1,吕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707号原告施某1。法定代理人施某2,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南宁市,系原告母亲。被告吕某,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陆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1诉被告吕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诉讼费1762元,原告已预交881元,还需预交881元,原告应于本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补足诉讼费。款交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营业室,户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备用金专户),账号:01×××49,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 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