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4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4221号原告涿州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体育场街*号。法定代表人薛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东路南侧商业楼东起第*套。法定代表人张岭,经理。原告涿州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银行账户2000万元存款或等值财产,且并己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河北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邢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