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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3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伟与庄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庄忠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408号原告赵伟。被告庄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与被告庄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伟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志勇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苏 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