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2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嘉善县恒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金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善县恒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体育南路137号。被执行人陈金龙,男,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县恒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金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金龙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1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