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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浙江严州府食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山水郎食品有限公司、陈卫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严州府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山水郎食品有限公司,陈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55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严州府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拥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山水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卫平申请执行人浙江严州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山水郎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代偿款人民币2344383.49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浙江山水郎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杨村桥镇工业园区(三里路)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经多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255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