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2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20162322刑14被告人张国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322刑初14号公诉机关双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双柏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双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以来,王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胡某某(已判决)等人先后在昆明市注册成立昆明鹏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团结帮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云南团结帮经贸有限公司,以所谓“团结帮联盟消费数字信息服务平台”联盟消费为幌子,以提供高额广告分红和销售提成、奖金为诱饵,在云南省内外层层发展会员以获取非法利益。2013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经张家碧(云南团结帮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姚营运中心负责人,另案处理)介绍交纳9600元会费,在“团结帮联盟消费数字信息服务平台”注册成为经销商,并于同年10月份获得公司注册中心资格,开展团结帮联盟商家及会员的招募工作,对会员开展培训、宣传等工作。截止2014年8月27日,张某某已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共7层,合计108人,获利148891.5864元。经昆明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上述活动属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出示了书证、搜查笔录及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后台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以下辩解和辩护意见:1、参加团结帮是看到总公司和楚雄分公司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公安网络登记备案,如果不合法,有关部门不可能给团结帮发证照,而且还依法纳税,不看到这些,坚决不会去做。2、在推荐的108人中,有的是利用他人的身份证重复注册,双柏的会员真实的不会超过70人,我自己借用李保华、王存达、谢家兵重复注册了3次。3、很多会员不会提现,请我帮忙,我将他们账户内的红利转入我的账户内,每转入一笔,我的账户资金数额就增加,所以指控我获利148891.5864元不是事实,实际获利不足5万元。4、在团结帮,只有营运中心以上机构才有组织、领导权,我从来没有组织过什么活动,更没有领导过谁。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以来,王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胡某某(已判决)等人先后在昆明市注册成立昆明鹏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团结帮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云南团结帮经贸有限公司,以所谓“团结帮联盟消费数字信息服务平台”联盟消费为幌子,以提供高额广告分红、销售提成和奖金为诱饵,在云南省内外层层发展会员,获取非法利益。2013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经张家碧(云南团结帮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姚营运中心负责人,另案处理)介绍交纳9600元会费,注册成为“团结帮联盟消费数字信息服务平台”经销商,开展团结帮会员的招募工作,对会员开展培训、宣传等工作。截止2014年8月27日,张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7层106人。经昆明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上述活动属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另查明,2014年9月1日,双柏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打电话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团结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希望其配合调查,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违法犯罪事实。同日9时左右,张某某主动到双柏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受讯问,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昆明鹏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斌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认定函、收网工作通知、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证实昆明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团结帮组织的活动为传销违法犯罪行为,2014年8月25日楚雄州公安局要求各县市对辖区内的团结帮网络传销活动进行立案侦查,并进行统一收网,双柏县公安局于同月27日立案对云南团结帮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双柏营运中心传销案立案侦查,收查扣押了双柏营运中心团结帮宣传材料、VIP卡等涉案物品。2、团结帮经销商销售协议、团结帮VIP卡、张某某下线层级结构图、获利表,证明团结帮利用高额回报为诱饵,不断引诱欺骗他人交钱加入成为下线会员,张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7层108人。3、证人董某某、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综合证实团结帮必须缴纳9600元、6000元或1800元,才能注册成为一级、二级或者三级经销商,其成为张某某的下线会员。其中王某某、谢某某的证言证实因为张某某注册错误,以王某某、谢某某身份注册的会员是张某某。4、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基本身份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5、到案经过,证明双柏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2014年9月1日打电话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团结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希望其配合调查,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违法犯罪事实。同日9时左右,张某某主动到双柏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受讯问。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7、悔过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悔罪态度较好。在庭审质证中,被告人张某某辩解108名会员有的是利用他人的身份证重复注册,双柏的会员真实的不会超过70人,自己借用李保华、王存达、谢家兵重复注册了3次;很多会员不会提现,请我帮忙,我将他们账户内的红利转入我的账户内,每转入一笔,我的账户资金数额就增加,所以指控获利148891.5864元不是事实。本院认为,张某某以他人身份注册的会员,本质上属于张某某重复注册,就张某某的行为而言,无社会危害性,应予扣除,经查,王某某、谢某某身份的会员资格为张某某,其他会员借用他人身份证重复缴费注册,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扣除,故认定张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7层106人。张某某关于获利148891.5864元指控不实的辩解符合情理,为此公诉机关未出示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该项指控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组织、领导以可获高额回报及享受消费打折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者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扣押在案的U盘等涉案物品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培明审判员 段志坚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和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