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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平、李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平,李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229号申请人李平,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李蓉,女,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李平与被申请人李蓉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蓉所有的位于新都区××路房屋俩套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李平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蓉所有的位于新都区新都镇桂湖西路62-64号的房屋(新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位于新都区新都镇桂湖西路**号*层*号的房屋(新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永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