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177号原告姚某,农民。被告王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姚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灵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厚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