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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陈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758号罪犯陈平,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云梦乡南堡村瓦渣岭组。现在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以(2013)黄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3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陈平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