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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周荣香与于建海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荣香,于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周荣香。被执行人:于建海。申请执行人周荣香与被执行人于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民初字第9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于建海在垦利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1民初744号案件中有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建海在垦利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1民初744号案件中的债权6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金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