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547号原告:周某,男,汉族。被告:郎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彩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