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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547号原告:周某,男,汉族。被告:郎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彩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