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雪玲与被告蒋建军、徐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玲,蒋建军,徐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300号之一原告:刘雪玲,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蒋建军,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徐福荣,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皖1321民初30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刘雪玲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福荣名下的位于砀山县西关紫鑫花园13幢103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存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