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民初6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山东中茂圣源纸浆有限公司与商丘新浩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茂圣源纸浆有限公司,商丘新浩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608-1号原告:山东中茂圣源纸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章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化勇,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新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雎县城北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张浩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宇,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中茂圣源纸浆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新浩纸业有限公司、雎县龙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山东中茂圣源纸浆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新浩纸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特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雎县龙源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中茂圣源纸浆有限公司对被告雎县龙源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齐昭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昕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