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柳树云、陆某甲等与孙敬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树云,陆某甲,陆某乙,柳树云、陆某甲、陆某乙,孙敬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柳树云,女,汉族,1970年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巩店镇韩寨66户。身份证:34213019380319402X。申请执行人:陆某甲。申请执行人:陆某乙,女,汉族,2008年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巩店镇韩寨66户。身份证:341623200806034481。被执行人:孙敬章,男,汉族,1958年生,住安徽省太和县三塔镇孙竹元6号。身份证:342123195801267876。申请执行人柳树云、陆某甲、陆某乙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36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经审查: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3687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柳树云、陆某甲、陆某乙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王西峰审判员 马从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