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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陶江伟、车子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江伟,车子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38号申请人陶江伟,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山东省莱芜区。被执行人车子路,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莘县俎店镇姜屯村人。申请人陶江伟与与被执行人车子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莘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及房管部门无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书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