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程炳泉与吴建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炳泉,吴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536号申请执行人程炳泉。被执行人吴建兴。申请执行人程炳泉与被执行人吴建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5562.5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53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叶审 判 员 郭 亮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泽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