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4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黑壕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刘永华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