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承德市开发区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平泉县晟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开发区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平泉县晟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13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开发区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静,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平泉县晟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四合园村。法定代表人张国财,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开发区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泉县晟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开发区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本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出现错误需予以补正,本院已经于2016年4月26日出具(2015)双桥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民事调解书中出现的错误予以了补正,因此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开发区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待本案民事调解书及民事裁定书生效后再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开发区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的撤销执行申请系其公司的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吉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