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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二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与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肖大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肖大启,胡桂兰,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71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负责人:段超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言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法定代表人:肖大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肖大启。被告:胡桂兰,女,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诉被告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肖大启、胡桂兰、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荣军代理审判员  肖金菊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左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