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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刘彦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795号罪犯刘彦朋,绰号老二,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槽乡东里村*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以(2008)荔刑初字第08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彦朋犯盗窃、抢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已缴纳2000元),系数罪并罚。刑期自2007年7月15日至2020年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月20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延刑执字第10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彦朋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刘彦朋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彦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彦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彦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