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南京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与王美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京德润置业有限公司,王美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南京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号-69。法定代表人:唐哨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小彦,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莉,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美林,男,汉族,1976年8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凌霄,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慧,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南京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美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南京德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军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丽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