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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1民终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6

案件名称

阿布里肯木与喀什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布里肯木·依拉木,喀什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民终6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布里肯木·依拉木。(土地使用人依拉木江·哈斯木的儿子)委托代理人:米吉提·托乎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喀什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喀什市深喀大道北侧行政审批局二楼。法定代表人:肖文彬,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旭,该局土地交易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先平,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阿布里肯木·依拉木因与被上诉人喀什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2016)新3101民初2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阿布里肯木·依拉木及其委托代理人米吉提·托乎提、被上诉人喀什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旭、王先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25日,喀什市城乡规划局下发(2009)8号《规划设计条件书》,同意塔孜古孜路东侧、喀什噶尔宾馆东侧商业用地项目,规划用地面积5545平方米,净用地面积4300平方米,被上诉人公开出让(出让的商业用地涉及卡德尔江·艾山住宅用地776.32平方米),按照商业用地约定,该征迁776.32平方米由上诉人解决,卡德尔江·艾山不同意征迁,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了喀国用(2009)010084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证》,登记净用地面积为3523.6平方米。上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上诉人按照4300平方米办理土地使用证并交付776.32平方米土地。本院认为,民事案件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具有平等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法律规定建设用地批准书是由被上诉人决定。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海  芸代理审判员 何  春  璐代理审判员 买买提·吾尤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墨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