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执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罗伏云与银庆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伏云,银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1556号申请执行人罗伏云,男,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银庆伟,男,汉族,1965年5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罗伏云与被执行人银庆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伏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5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银庆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文辉审判员曾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