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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7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服务中心与胡良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服务中心,胡良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7民初221号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晃州镇河滨路24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毅,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姚海蓉,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市场服务中心城镇所副所长。被告胡良木,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服务中心诉被告胡良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服务中心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良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服务中心自愿撤回对被告胡良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胡良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涂 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薪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