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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5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冯某某、申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申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5民初129号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农民,现住本县XX村。被告冯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现住本县XX村。被告申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现住本县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申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林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