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518号原告张某。被告丁某。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初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短,原告婚后才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双方经常争吵。原告认为,原、被告都是二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且自2010年6月起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丁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虽在婚后生活中产生矛盾,但本院对二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及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丁某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张宁波代理审判员 吴 鸿人民陪审员 钱雅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