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与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金湖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金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19号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政府机关二院。法定代表人郭彬,所长。委托代理人周勇,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彭吴清,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金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金湖村。负责人汪星华,村长。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与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金湖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金湖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收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谢 勇审 判 员 龚 关代理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亚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