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异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彩云、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等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云,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异99号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李彩云,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关于(2016)粤0606执3279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以下简称国土城建水利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彩云城建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6)粤0606执32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异议申请人李彩云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李彩云异议称,异议申请人为XX市XX区XX街道XX村XX路XX号房屋的产权人。因为国土城建水利局征收目的不明确,征收范围不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不清楚,在不知不明不清情况下,在拆迁双方对拆迁补偿标准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国土城建水利局要求拆迁异议申请人的房屋,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没有经过认真审查就草率作出执行裁定书,程序违法:一、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后必须依法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否则对行政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房屋拆迁裁决书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异议申请人至今未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书》,也未被告知相关的救济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条件之一是行政行为已经生效,没有生效的行政行为不能申请执行。所以法院作出的(2016)粤0606执32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缺乏事实依据;二、执行裁定程序不能替代行政审判程序。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是否送达发生争议时,应当由相关诉讼当事人通过行政审判程序进行认定。本案中,国土城建水利局没有提供留置送达的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已经提出异议,否认其参与见证和送达。在未经行政审判程序对证人证言进行依法质证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违反法律程序;三、没有经顺德区房管局执行裁决的,国土城建水利局无权申请执行。国土城建水利局为拆迁项目的拆迁人,是拆迁行政裁决的申请人,而申请执行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是佛山市顺德区房屋管理局。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赋予了“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但该权利的赋予前提是“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本案中,国土城建水利局没有向顺德区房屋管理局申请裁决又提前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四、拟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一是没有行政裁决、对拆迁人也没有提供安置房源、房源的权属状况未经审查;二是房屋评估机构并非被拆迁人选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且评估报告也没有评估师的亲笔签名,该房屋评估报告存在严重瑕疵;五、该拆迁项目只是政府储备用地而非公共利益,依法不能强制执行。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和新修订的《征收条例》,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实施强制征收。本案中,该地块是以顺德区储备用地实施拆迁,而实际上,如此大范围的拆迁,如此重大工程项目,国土城建水利局却没有作出《风险评估》也没有作出项目规划,就决定将该地块纳入顺德区政府储备用地,显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不能实施强制拆迁。综上所述,异议申请人请求:1、裁定中止执行(2016)粤0606执32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撤销冻结李彩云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的执行费;3、撤销执行XX市XX区XX街道XX村委XX路XX号房屋。本院经审查查明,国土城建水利局于2015年8月1日作出顺建处(2015)16号《行政决定书》,责令李彩云于2015年8月6日前交出XX市XX区XX街道XX村委XX路XX号(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占用范围的土地,并告知如不服该决定,可在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的,国土城建水利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异议申请人李彩云于2015年9月28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顺府行复案(2015)2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国土城建水利局作出的顺建处(2015)16号《行政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告知如不服该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异议申请人李彩云并未在上述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国土城建水利局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顺建处(2015)16号《行政决定书》。经本院审查,认为其申请执行的顺建处(2015)16号《行政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粤0606行审14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对国土城建水利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予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6)粤0606执3279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执行通知书》、(2016)粤0606执32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彩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含执行费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李彩云交出XX市XX区XX街道XX村委XX路XX号(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占用范围的土地。以上事实有顺建处(2015)16号《行政决定书》、顺府行复案(2015)2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16)粤0606行审14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2016)粤0606执32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至500元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具体到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对异议申请人李彩云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维持顺建处(2015)16号《行政决定书》的复议决定后,异议申请人李彩云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决定。国土城建水利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顺建处(2015)16号《行政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对上述行政决定合法性进行审查后,认定顺建处(2015)16号《行政决定书》合法有效,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李彩云履行《行政决定书》中指定行为,并作出(2016)粤0606执32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李彩云承担执行费用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异议申请人李彩云提及的异议理由,实质上均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即顺建处(2015)16号《行政决定书》的合法性,而非针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这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的情形,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立案后发现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综上,异议申请人李彩云的异议申请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申请人李彩云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下空白)审判长 刘学弟审判员 贾俊艳审判员 刘舒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尤惠霜 百度搜索“”